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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美国、新加坡、加拿大、瑞士、立陶宛六地STO监管政策

2020-12-16 13:59

STO被多数投资者认为是下一个区块链项目融资的新浪潮,主要是因为其降低了ICO所带来的各种监管风险,相比IPO,也大大降低了融资门槛。投资者深信如果STO被更多国家认可并予以普及,其未来的市场可达万亿美元级。在新风口和新机遇下,全球各国对STO监管框架成为了讨论的焦点。本文旨在对香港、美国、新加坡、加拿大、瑞士、立陶宛六地STO监管政策进行简单梳理。

六地监管机构

立陶宛、香港、美国、新加坡、加拿大和瑞士这6个国家和地区中,对STO进行监管的机构主要有央行、证券管理局和金融管理局。其中立陶宛由立陶宛央行对STO进行监管;香港、美国和加拿大由当地证券管理局进行监管;新加坡和瑞士由本国金融管理局进行监管。

六地监管立场

目前,在这6个国家和地区,都没有专门针对STO的监管条例,都采取发表声明或指引的方式,将STO纳入现有的证券监管体系。立陶宛和香港是在2019年发布指引,其他4个国家于2017年就发布了指引。

六地监管政策具体分析

香港监管政策

对上市企业的规定

规定任何公开发行的数字证券,均须取得证监会的第一类牌照及批准。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属于刑事犯罪。

对投资者的规定

香港仅限专业投资者进行STO的投资。

对中介人/中介机构的规定

除上市企业和投资人,香港对推广及分销证券型通证的中介人或中介结构也有相关监管规定。推广及分销证券型通证的中介人必须确保遵从所有现行的法例及监管规定;中介机构必须进行尽职调查,以便对有关STO有透彻的了解。

中介机构的任务还包括确保向投资者提供的任何信息全面不具有误导性;中介应以大众易理解的方式提供有关STO的资料,并向投资人发布警告概述与虚拟资产投资相关的风险。

美国监管政策

美国STO融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根据《1933年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注册;二是无需注册,但要获得豁免,即通过“Regulation A+”,“Regulation CF”,“Regulation D”或“Regulation S”等方式进行证券发行,规避注册要求。考虑到难易程度以及相应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目前大部分STO项目大多采用后者。

Regulation A+

Reg A+被称为“小型IPO”,需准备分发发行说明书和发售函,并提交表格Form 1A。该种发行方式分为两种:第一种发行方式允许证券发行方在12个月内募资不超过2000万美元,对投资者范围没有规定;第二种允许证券发行方在12个月内募资不超过5000万美元,未经认证的投资者最多只能投资其收入或净资产的10%(两者中以较高者为准)。

Regulation CF

被称为“众筹豁免”,18岁以上的人都可以投资,是最快、最便宜的方法,但是可以筹集的金额有限,公司在12个月内通过众筹筹集的金额不得超过107万美元,需向委员会提交Form C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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